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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协会关于征求《合作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资讯编号:25035
资讯来源:浮生半日闲
资讯录入:东萍公司
更新时间:2025-11-04


  中国象棋协会关于征求《合作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象棋协字〔2025〕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象棋运动的健康发展,改革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优化完善新型象棋人才培养体系,努力提高我国象棋竞技水平,根据《中国象棋协会章程》《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精神,中国象棋协会拟定了《合作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3日至7日。

  邮箱:zgxqxh*163.com

  电话:*010*87559131*

  中国象棋协会

  2025年11月3日

  合作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象棋运动的健康发展,改革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优化完善新型象棋人才培养体系,努力提高我国象棋竞技水平,根据《中国象棋协会章程》《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是指由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象棋国家队参赛任务和象棋项目发展需要发起,与合作机构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共同组建保障象棋国家队集中训练、比赛以及后备人才培养的象棋国家集训队。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协会合作共同组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的合作机构的申请、评审和考核,坚持科学统筹、多元开放、人才优先、明晰责权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协会职责包括:

  (一)作为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的签约方;

  (二)建立健全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制度,完善组织、运行和考核评估机制;

  (三)履行象棋项目或行业管理职责,协助、指导、服务、支持合作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四)依据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义务,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提出工作意见。

  第五条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协助做好选拔输送、训练参赛、科研医疗、经费投入、市场开发等工作。

  第六条 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的合同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完成约定任务的合作机构,同等条件下具有新周期优先签约权。

  第三章 共建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的合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有一定象棋项目发展基础或优势条件。

  (三)确保稳定、持续的资源投入。

  (四)申请单位是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体育行政部门的,应获得属地人民政府及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

  (五)申请单位是高等院校的,应具备相关项目的科研攻关、专业人员、场地设施、服务保障等一项或多项优势条件。

  (六)申请单位是企业、社会组织的,须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声誉。

  第八条 申请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的合作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申报材料:

  发展规划(包括基本概况、目标任务、备战规划)、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场地设施条件、服务保障能力(包括队伍管理、文化教育、反兴奋剂、科研医疗等)、经费来源、思想政治教育等以及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协会可取消该单位4年以内申请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的资格。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共建象棋国家集训队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按要求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由协会根据“公平竞争、综合评估、统筹布局、择优入选”的原则,制定评审方案并开展评审工作。由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体育总局棋牌中心”)确定合作机构。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确定后,由协会与合作机构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签订共建协议。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共建协议约定和国家队备战方案,定期对共建国家集训队进行常态化监督和目标任务考核。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象棋国家集训队的组建、国际参赛、外事管理、监督检查、市场开发等工作;

  (二)象棋国家集训队进行集中训练时,承担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

  (三)与合作机构共同投入资源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具体资源投入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涉及资金投入的,原则上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商定。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积极配合协会,共同研究确定象棋国家集训队的组建方案,制定目标任务,协助做好运动员选拔、训练参赛、思想政治、安全生产等工作;

  (二)协调属地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医疗、外事等相关部门对象棋国家集训队给予积极支持;

  (三)建立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专业人员、经费投入、场地设施、文化教育、反兴奋剂、科研医疗等;

  (四)配合协会做好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章 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与合作机构共同制定年度目标与周期目标,量化考核评价标准,重点突出办队效益、竞技水平和反兴奋剂情况等。协会依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机构进行阶段性考核,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合作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与协会共同建立健全合作组建激励政策,构建竞赛制度、经费奖励补助等多元化激励体系。

  第十九条 协会应畅通与合作机构的沟通机制,遇重大突发事件、疑难敏感事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向体育总局棋牌中心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亚运会、世锦赛等重大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中发生兴奋剂违规及严重赛风赛纪事件,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协会可立即终止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同,并报体育总局棋牌中心追究合作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将严明组织纪律、强化监督贯穿全过程,对申报、合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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